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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做好2016年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5-18)

按照市人才办《关于做好2016年天津市“千人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津人才[2016]13号)要求,我委负责组织各高校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短期项目和“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
  (三)“青年千人计划”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创新人才长期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管理职务;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天津市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津党发[2009]7号)和相关配套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创新人才短期项目。申报人一般应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不超过55周岁;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教授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管理职务;系我市科技、产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急需紧缺的领军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引进后在申报单位连续工作不少于3年、每年不少于2个月。
  (三)“青年千人计划”项目。申报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年龄不超过40周岁;二是应取得博士学位,并有3年以上连续海外科研工作经历;三是引进后全职来申报单位工作3年以上。
  三、申报要求
  (一)回国时间。创新人才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青年千人计划”项目创新人才申报人一般应未回国工作,已回国工作的,时间应在一年以内。
  (二)填报要求。申报人应参照填写说明,客观、如实、完整、规范地填写申报书,并提供相关附件,不能提供附件证明材料的业绩成果不能填入申报书。申报单位要负责、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申报人的参评资格,并暂停申报单位一年内的申报资格。
  (三)其他。每名申报人只能选择一个项目申报,已入选本市其他人才引进项目的,不再重复申报。
  各用人单位要增强人才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制度建设,做好引进人才过程中法律、商业等各类风险的评估、预防和处置工作。
  四、申报材料和报送时间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一式10份,其中2份原件不装订,其余8份分别装订成册)、附件(1份)、申报人其他个人信息表(1份)、“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1份)、申报人选情况一览表(1份)、“千人计划”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1份)、申报单位推荐人选报告(1份)。申报书和附件分别单独装订,其他个人信息表和申报人选情况汇总表等另附,以上所有材料同时附电子版。
  (二)附件材料用来证明申报书填报内容的真实性,一般应包括: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3.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4.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或意向性工作协议复印件;5.在海外任职的证明材料;6.主要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技术成果、产品证书)复印件或证明材料;7.领导(参与)过的主要项目证明材料;8.奖励、资格证书复印件;9.破格申报申请(破格申报时提供,由申报单位出具);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2016年9月30日前,各申报单位要完成本单位“千人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工作,将有关材料报市教委人事处。申报人选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限做好申报、审核、评审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补充有关申报材料,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五、申报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组织指导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对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千人计划”申报材料审核情况表》,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申报条件有差距但能力业绩突出、申报单位支持破格申报的,出具破格申报申请,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二)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青年千人计划”项目人选,市教委组织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申报单位公开场所张贴和牵头单位网站公示同步进行),并对公示期间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开展我市“千人计划”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宜请与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和市教委人事处联系。
  联系方式:
  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          83609132
  市教委人事处                  83215127、8321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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