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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简介(2016)

发布时间:(2013-10-02)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促进教育公平是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问题,近些年天津市有关部门密集出台相关资助政策措施,已建立起覆盖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障了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一、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一)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600名左右,每生每年8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17%,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分设3档。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800名,每生每年8000元。
  6.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对我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没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时自愿到我市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的,实施服务基层奖励金。每生5000元。实行逐年发放的办法,从工作的第一年起开始发放,每年发放1000元,五年发放完毕。
  7.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对我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签订就业协议5年以上(含5年)的,实施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从工作的第三年起,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贷款全部偿还之前发生的利息,由市财政分三年代为偿还。
  8.聘任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资助。对我市聘任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满2年经考核合格,其在高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偿其助学贷款本息的50%。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给予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2500元。
  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10.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勤工助学。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2.校内资助。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
  13.绿色通道。全日制普通高校建立"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二)研究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每年奖励600名左右,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2.学业奖学金。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而设立的奖学金。我市高校根据研究生收费标准、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奖励标准和评定办法(可分档设定奖励标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的基本生活支出。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4."三助"岗位津贴。高等学校利用教育拨款、科研经费、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置研究生"三助"(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并提供"三助"津贴。原则上,助研津贴主要通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及科研间接费列支,助教津贴和助管津贴所需资金由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三助"津贴标准由高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5.国家助学贷款。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与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贷款基本相同。原则上,研究生助学贷款以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主,每学年贷款金额不超过12000元。
  6.天津市人民政府服务基层奖励金。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
  7.天津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应届毕业研究生赴基层就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研究生代偿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8.聘任期满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资助。我市聘任期满到村任职高校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服务基层奖励金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毕业生基本相同。
  9.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研究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条件、程序及相关规定,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研究生补偿代偿或学费减免金额每生每年不高于12000元。
  10.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并纳入全国全日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资助内容与本专科生基本相同。学费资助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政府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免学费
  国家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其他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生均每年2000元。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区域确定,六盘山区等11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三地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3.政府助学金
  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学生中未享受免学费政策且未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资助标准生均每年500元。
  4.顶岗实习
  安排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5.学校免学费等
  中等职业学校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国家免学费政策之外的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6.其他资助
  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资助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普通高中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市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分设3档。
  2.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3.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我市建立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
  1.政府资助。我市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3至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原则上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资助对象所在幼儿园全年收取保育费(保教费) 低于1500元的,按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3.社会资助。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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